职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培养职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职工队伍结构,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在编、编外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
(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
(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沟通不到位等原因被有理投诉≥3次/月;
(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十)、因酗酒、打架或其它不良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
第四条:待岗程序:
1、职工所在科室向人力资源科提出待岗意见、提交待岗申请;
2、人力资源科会同党总支、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人力资源科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待岗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执行待岗;
4、待岗处理决定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科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到院人力资源科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教育、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岗位+薪级)。
第七条:待岗职工管理:
1、医、药、技人员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由院人力资源科负责管理。
2、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待岗职工应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科递交待岗工作总结,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科和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予重新上岗。重新上岗后按新岗位执行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考核不合格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医院管理的,经说服教育不改正者,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做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广丰区人民医院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