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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职工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4 08:4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编外职工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管理机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医院及医院行政管辖各部门。

第二章  适用对象

院内编制外录用的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一、劳动者(含普通岗位的临时工)经医院批准录用后,由院人力资源科办理劳动合同的签(续)订或解除、辞职(退)手续。

从事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和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一般签订3年,考核期为三个月。

二、医院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劳动者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不遵守医院管理规定,经用工科室提出书面警告(须书面形式向院人力资源科报告)、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仍不能改正者,经医院批准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辞职书面申请(须提前30天),经用工科室同意、医院批准,可续订劳动合同或准予辞职,并到院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合同。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办理完毕。

医院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劳动者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2.医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在合同期内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合同内容的;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本职工作的;4.因失职,营私舞弊、渎职或违背职业道德、医德医风或发生医疗纠纷(个人负主要责任的),给医院利益和声誉造成后果的;5.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医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以及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的;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的;7.未经用工科室同意,擅自离岗的;或在年度考核中被列为不合格等次的;8.连续三年内未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者。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立即解除: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入高等院校的;2.被国家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3.有充分证据表明医院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医院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医院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医院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者由用工科室出资培训进修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具体参照《广丰区人民医院进修管理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劳动者不到合同终止时限而提出终止合同,使用工科室或某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医院将不归还其风险保证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劳动者月工资总和×合同剩余时限/月)。如有其他规定或协议的,按其他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五章  工资待遇

一、工资标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享受科室效益津贴。

三、劳动者同样享有参加继续教育、受培训的权利,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的权利;与在编职工同等参加日常考核、平时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劳动者工资、奖金均纳入用工科室成本核算。

第六章  保险待遇

经医院批准录用的劳动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医院按照相应比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从终止合同的下月起,医院停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具体根据科室调配执行。

二、医院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医院、个人分别按照相应比例承担,个人承担的部份由医院从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章  其他

为加强管理和严肃劳动纪律,每月各用工科室要认真填报劳动者出勤情况并做到及时按月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按医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办法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行文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院人力资源科,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修订。

 

 

广丰区人民医院

2015年12月24日

[打印] 作者:gfrm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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