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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区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2017-07-12 10:36:04

 

一、筹资标准

2017年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120元,由区财政出资,参保人员不需要缴纳保险费。

二、参保对象

全区通过精准识别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未进入贫困户建档立卡系统的农村家庭低保人员。

三、保障范围

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剩余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费用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补偿比例

1、医保目录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参保的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的医保政策和大病保险政策补偿后,剩余部分中需个人自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90%,个人负担10%

2、医保目录外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规定由个人全额负担的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对属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认定的该疾病治疗必需的、无法替代的药品和医疗器材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75%,个人负担25%

3、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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