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广丰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促使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与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科室,门诊部。
第三条 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科主任.副主任.诊疗组长和护士长.副护士长)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于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应及时报告院医疗纠纷办和保卫科。
第五条 医疗纠纷办和保卫科接到报告后,听取家属意见,详细记录投诉内容,立即组织对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得出初步结论,向家属通报,解释.保卫科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将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报告。
第六条 纠纷办根据调查情况及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方通报,解释。当事科室负责人应始终参加调解过程,当事人应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到调解现场解释情况。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根据规定需卫计委或医调中心协调解决的,移交卫计委或医调中心处理,纠纷办配合。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务科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 、 各科室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
把评析报告上交医务科。
二 、 医务科负责汇总各科室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院领导审批。
三 、 医务科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科室
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
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 、 组织建设
1.医院建立由院领导,医疗纠纷办,医务科,护理部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委员会。
2.评析时应实事求是,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评析结果。
二 、 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对象: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
三 、 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
2.医疗纠纷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没有责任。
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
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根据当事人应
承担责任大小,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无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 经医疗事故专家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 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 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 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 因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委员会评析认为属于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 、 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 、 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 紧急医学措施造成
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
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
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负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医院
补偿(赔偿)费用的20%,并停处方权6个月。负次要责任的
人员承担医院赔偿(补偿)费用的12%,并停处方权1个月。责
任人员当年不得参与各项评先评优及职称晋升。
l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负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医院
补偿(赔偿)费用的8%,负次要责任的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4%。
第十七条 如果纠纷事件中当事医务人员已尽责,该纠纷属于不可避免的,在纠纷事件发生中不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在单起医疗纠纷事件中,医务人员承担的责任费用金额不超过2
万元。
第十九条 该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广丰区人民医院
2016-3-2
[打印]
作者:gfrm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