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岗医师规范城镇职工(居民)
关于定岗医师规范城镇职工(居民)
有关施药和辅检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临床科室: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通知》《上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发此通知:
一、各临床科室的临床医师须致力优化医疗保险资源,简化参保人员的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供优质高产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加强内部管理,组织本科临床定岗职业医师学习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诊治过程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三、各临床诊治医师造假或严重失职所发生的费用,如上级医保系统扣减我院的费用,经查属实,属临床医师造成的(临床医师个人)扣减全部的发生费用。
四、诊治医师在临床施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基药的用药范围施药,按照知情同意原则,自费药品事先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自费药品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内,超出部分由诊治医师负责,并在季度绩效考核中由财务扣除执行。
五、辅助检查,各临床科室:在我院所做的检查,应做到合理检查,如不合理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诊治医师负责。
六、出院带药:各临床诊治医师应严格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施药,带药标准,急性病限三天量,慢性病限七天量,十六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开药不得超出十五天量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0日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丰县人民医院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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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