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广丰县人民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卫基妇发【200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等法律法规,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加强,完善我院《出生医学证明书》的管理,经医院研究,就《出生医学证明书》管理通知如下:
一、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有关人员从我院获得虚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书》。我院仅为在我院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书》开具机构应凭接产医生,妇产科科主任,护士长三人共同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书》首次签发登记表方可开出证明,妇产科科主任与护士长对首次签发登记表的真实性负有核查责任,接产医生应认真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如有缺项,《出生医学证明书》开具机构不得发出证明书。如系换证或补证的需从病案管理室核查病案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后方可开出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开具机构应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开具机构应详尽向新生儿家属说明正确填写签发登记表中相关信息的重要性,本证明书的重要作用,慎防遗失,更好保护新生儿权利。
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开具机构应专人保管专用章,专人保管空白证明书,实行证,章分开管理;慎防证书,专用章遗失,如有遗失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
四、 《出生医学证明书》开具机构应对废证进行编号,说明原
因,并妥善保存。严格控制废证率。
五、医院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书》管理的相关文件。医院工作人员应切实配合开具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书》发放的管理,严禁在不理解政策文件的全面精神的情况下歪解政策,错误宣传。
六、医院对于查实牵涉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书》的人员,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罚款500~1000元,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不得晋级职称,情节严重者取消执业资格。
广丰县人民医院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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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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